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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建许函〔2021〕4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青岛西海岸新区,济南、青岛、烟台市自贸试验区,上合示范区:
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减轻企业负担,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1〕510号)要求,经研究,决定继续延长我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和审批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和审批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工程监理资质(含我厅承接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事项),证书有效期于2021年12月31日至2022年12月30日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2年12月31日。
二、上述资质证书有效期将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自动延续,企业无需换领证书,原证书仍可用于工程招投标、工程建设等经营活动。
三、企业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申请办理企业合并、跨省变更事项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的,不适用前述规定,企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和审批主管部门认真梳理自2021年1月1日以来通过合并、跨省变更取得1年有效期资质证书且需要重新核定的企业,填报《2021年1月1日以来合并、跨省变更需重新核定企业名单》(附件),加盖部门公章后于2021年12月24日前上报我厅。
四、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实施,我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和审批主管部门暂不受理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2年12月30日前届满的上述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申请事项。
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咨询电话。
附件: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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