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济南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招标代理行为考核细则》的通知-pg娱乐游戏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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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1-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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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
各区县住建局,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市南部山区管委会规划发展局、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莱芜高新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招标代理市场行为,提高招标代理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济南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代理行为考核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5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济南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招标代理行为考核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招标代理市场行为,提高招标代理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结合事中事后监管,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
本细则所称招标代理机构是指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的独立法人和其他组织。
招标代理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每个招标代理项目确定1名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需具备相应业务能力并承担主要责任。项目负责人同时负责的项目不宜多于3个。
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人员应与本机构依法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并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且熟练掌握招投标相关法律规定和政策。
第三条 由各级招投标监管部门对招标代理活动的市场行为和服务质量进行考核。
第四条 招标代理行为考核包括招标代理机构行为考核和项目负责人行为考核。
招标代理行为考核是对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在每个项目招投标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不诚信、不规范行为进行考核。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考核均采用记分制,总分为100分,由各级招投标监管人员按照《招标代理行为记录表》记分。招标代理行为记录包括交易文件质量、开评标及定标情况、书面报告等记录要素。
各级招投标监管人员对每项记分要及时通知到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有异议的,各级招投标监管人员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异议申请人。
第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行为考核记分周期为12个月,累计记分一个周期清零。每个记分周期的时间为6月1日至第二年的5月31日。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所代理项目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组成员(负主要责任的成员)应当参加业务素质培训,并须通过业务素质测评。
(一)项目负责人所代理项目单个标段的行为记分超过20分(含)的;
(二)一个记分周期内,项目负责人所代理项目所有标段的行为记分累计超过50分(含)的。
在同一记分周期内,项目负责人所代理项目如再次发生上述(一)(二)情形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参加业务素质培训,并须通过业务素质测评。
第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项目负责人行为记分在所有项目负责人排名居前三位的、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行为记录累计记分20分以上的、或者按本细则第六条规定应参加在线业务素质培训的人次达3人(含)以上的,可约谈招标代理机构法定代表人,并增加对其机构承接项目抽查的比例和频次。
第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满100分的,可以约谈招标代理机构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并责令整改,对其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施信用扣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凡存在被约谈情形的,将被列入年度招标代理机构专项检查的必查单位。
第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在一个记分周期期满后,未累计记满100分的,分值均清零。
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满100分,能及时整改并消除不良影响的,记分清零;记分清零后继续重新记分直至记分周期期满,未累计记满100分的,再次清零。
第十条 本细则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细则规定不符的,按照本细则施行。
招标代理行为记录表
序号 |
行为事项 |
记分标准 |
|
项目 负责人 |
招标代理 机构 |
||
1 |
违反法律规定,协助招标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进行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
100 |
100 |
2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法律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
100 |
100 |
3 |
串通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等围标、串标、操纵或影响评标结果的。 |
100 |
100 |
4 |
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项目的;将承揽的招标代理业务转包的;以其他企业名义承揽招标代理业务的。 |
100 |
100 |
5 |
招标代理机构在同一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既为招标人提供招标代理服务又为参加该项目的投标人提供投标咨询的。 |
100 |
100 |
6 |
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的;应当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的项目未进入的;招标代理机构无权代理、越权代理,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的。 |
50 |
20 |
7 |
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在资格审查阶段故意刁难、劝退潜在投标人的;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个人投标的。 |
25 |
10 |
8 |
发现不同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项目负责人属于同一单位,仍同意其继续参加投标的。 |
25 |
10 |
序号 |
行为事项 |
记分标准 |
|
项目 负责人 |
招标代理 机构 |
||
9 |
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或发布的交易文件(包含资格预审公告(代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其他成果文件)中,有以下行为的: |
||
拟定的资格预审公告(代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其他成果文件中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条款的。 |
25 |
10 |
|
资格预审公告(代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设置限制性、排斥性和倾向性条款的,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做”的。 |
25 |
10 |
|
针对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未按法定时间和程序,对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作出答复,或答非所问,故意规避问题的,或拒收的。 |
25 |
10 |
|
发布资格预审公告(代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或其他成果文件,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及规章关于时限要求规定的。 |
10 |
5 |
|
资格预审公告(代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其他成果文件等发布后,中途以不合理理由修改相关内容或撤销、终止的。 |
25 |
10 |
|
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的。 |
25 |
10 |
|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发布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代招标公告)的;在两家以上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代招标公告)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的。 |
25 |
10 |
|
在招投标活动中,采用明示或暗示的手段,拒绝或限制投标人自愿选择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保险保函、银行保函等任一形式作为投标保证(履约担保)的;不执行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收退规定的。 |
10 |
5 |
|
序号 |
行为事项 |
记分标准 |
|
项目 负责人 |
招标代理 机构 |
||
10 |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在组织资格预审、开标、评标、定标过程中,有以下行为的: |
||
招标代理机构未按照建设工程项目资格预审公告(代招标公告)设置的方法确定合格投标人的。 |
25 |
10 |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规定的。 |
25 |
10 |
|
不从依法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的。 |
25 |
10 |
|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 |
25 |
10 |
|
进入开、评标厅的招标代理从业人员,未与代理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并且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 |
25 |
10 |
|
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活动中组织混乱,服务态度差,对招标投标活动产生不良影响的。 |
25 |
10 |
|
进入评标室的招标代理从业人员超过2名,且未报备监管人员的。 |
10 |
5 |
|
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未到开评标现场的。 |
10 |
5 |
|
因招标代理原因造成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未能正常解密的。 |
25 |
10 |
|
序号 |
行为事项 |
记分标准 |
|
项目 负责人 |
招标代理 机构 |
||
11 |
招标代理从业人员或者招标人代表将通讯工具(含手机、pad、笔记本电脑等无线上网设备)带入评标区的;在评标区使用通讯工具的;评标过程中擅自进出评标区的。 |
25 |
10 |
招标代理机构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查询所有投标人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截止后,更换、篡改特定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的。 |
50 |
20 |
|
与投标人、评标专家串通及其它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的;组织或协助投标人违规投标谋取中标的。 |
50 |
20 |
|
招标代理机构未认真履行代理工作职责,出现差错、失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
50 |
20 |
|
在评标时,对评标委员会有倾向性发言、诱导性提示等干扰正常评标秩序的;明知投标人或评标专家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而不向招标投标监管部门报告的。 |
25 |
10 |
|
指使、暗示或强迫要求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的。 |
50 |
20 |
|
12 |
招标代理机构在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中,有以下行为的: |
||
预中标公示未在规定时间内发布,或无正当理由迟迟不发布或拒绝发布的。 |
10 |
5 |
|
预中标公示在发布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
100 |
100 |
|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发布的公示信息发生遗漏、错误的。 |
25 |
10 |
|
针对预中标公示,未按法定时间和程序,对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作出答复,或答非所问,故意规避问题的,或拒收的。 |
25 |
10 |
|
序号 |
行为事项 |
记分标准 |
|
项目 负责人 |
招标代理 机构 |
||
13 |
其他违法违规或不规范行为: |
||
因招标代理工作失误,导致招标工作需要流程回退或重新组织开、评标的。 |
50 |
20 |
|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招投标程序,导致不公平竞争或者损害招标人的合法权益的。 |
50 |
20 |
|
招标代理机构因自身原因,在提报信息时出现3次以上漏填、错填或未按要求正确上传相关附件的。 |
10 |
5 |
|
项目招标代理合同中配备的项目负责人及其他从业人员信息与信用评价系统中招标代理机构基础信息中的人员不一致的;项目招标代理合同中配备的项目负责人及其他从业人员与实际负责项目的从业人员不符的; |
10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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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报送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的;档案资料不符合要求或不完善的。 |
25 |
10 |
|
在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及相关资料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
100 |
100 |
|
招标代理机构不如实记录或者妥善保存招标投标活动相关资料的。 |
25 |
10 |
|
索取、收受投标人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
50 |
20 |
|
不按相关管理部门要求按时报送报表等资料的。 |
25 |
10 |
|
不协助、不配合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及调查工作的。 |
25 |
10 |
|
在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及调查时,提供虚假情况的。 |
100 |
100 |
|
因招标代理机构原因引起的被查实的有效信访、举报、投诉、12345热线或者行政处罚的。 |
50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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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发现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并移送各级招投标监管部门,经查实的。 |
50 |
20 |
说明:1.本表由各级招投标监管部门的监管人员对每个标段进行记录;
2.同一事件不重复扣分,同一行为多次发生则按次进行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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